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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滁州市南谯区政府网近日消息,王某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建筑垃圾从江苏南京市拉到安徽滁州市南谯区进行处理被职能部门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执法信息如下:
王某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将建筑垃圾从南京市拉到南谯区处理。当事人王某不能提供运输建筑垃圾批准文件,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共计8立方米左右,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也没有覆盖设置,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500条规定,属于从重情形,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运费叁佰元(¥300元),合计贰仟叁佰元(¥2300元)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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