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柴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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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一则“243万元存款被行长挪用”的消息受到关注。据媒体公开报道,2008年,为帮助时任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原局长的时某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等三人共将135万元交给时某,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岔路口邮政支局开办邮政储蓄存折,本金及利息每年继续存入,并在此后的10年间多次将钱款交给时某存入。到最后发现,这钱并没有“存入银行”。2018年,时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而时某已经负债累累,没有了偿付能力。李先生等人把这位支局长的单位告上了法庭,一审邮政败诉了,提请了上诉,目前正在重审阶段。
3月21日晚,南京邮政发布声明称:“近日,公司关注到媒体关于江宁区岔路口营业所资金纠纷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鉴于该案复杂、存在一些疑点,我方已提起上诉,现法院已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重审中,还不便向社会公布更多细节。请广大公众相信,我们一定尊法、守法。待案件终审判决后,我们将严格执行法院判决。”
南京邮政官微声明
报道一出,网友纷纷针对“银行以‘储户没经常查询存款’为由拒绝赔付”、“243万,银行只赔一半”话题引发激烈讨论。这两个焦点问题,信息是从哪儿开始发散的?
浏览各地资讯,发现在网上有一篇公开的法院审理信息《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当中,法院的一段话说出了缘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李某在邮储银行江宁支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折,双方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但依据现有证据,该存折反映的款项中,实际存入李某账户的仅开立时的100元,即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目前能确认的数额为该100元相关本息。李某本案主张邮储银行江宁支行返还115万元款项本息,讼争款项并未直接存入李某的邮储银行账户,而是由李某将款项交给案外人时某宁,并认为时某宁收取款项构成职务行为。但时某宁在2011年8月起已不再担任岔路口支局负责人,且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以来从未去银行柜台办理、查询业务,而是将存折、钱款交由时某宁,更从时某宁处收取利息等,直至本案案发,该行为完全超出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相关生活常理的认知。”
也就是说,法院在理顺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陈述相关事实之后,指出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当事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把一百多万交给一个非亲非故的人代为“存入银行”,且从未去柜台办理、查询业务,是“超出了相关生活常理的认知”。
那么,各家报道中的“243万”这个数目,怎么银行只赔一半?翻看苏0115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78万+26万=104万,另加上利息约为120万元左右。所以,原告方提出的243万诉讼请求,法院并未全部支持,只支持了一半。
法院判决书相关内容
法院判决书相关内容
说到这里,起码有两个关键问题是可以明确的,首先,储户李先生等三人的将存款交给时某办理存款,长达10年之久,这中间发生了什么,有待于案件最终大白于天下。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是时任南京市江宁邮政局岔路口支局原局长的时某,是以某种借口将储户的钱据为己有,那就涉嫌是诈骗罪;如果储户的钱存进了银行,时某是通过自身的职务便利将钱取出来了据为私有,那就涉嫌盗窃罪。
目前该案已由南京中院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在最终判决没有公布之前,大家都还不知道案件的全貌,可以进行讨论但无需急于下结论,也没有必要对银行在法庭上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过分解读。银行作为被告,也是有权利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的。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在法院最终判决下来之前,社会大众没有必要因为银行某个人的个人行为,而过分放大甚至误读“243万元存款不见了”这件事,更没有必要据此急于下结论“钱存在银行是不安全的”。
正因为案件社会效应太大,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南京中院已在二审时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大家就不妨多一点耐心。相信正义决不会迟到,只要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于刑事判决基础上的附带的民事赔偿理应也会得到支持。
至于由此案而引发的“钱存银行安不安全”的话题,也颇受网友所关注。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世界一流的风控体系,可以这么说,钱通过正规渠道存在中国的银行里,绝对是安全系数最高的资金存放方式,何况还有一部《存款保险条例》兜底。社会公众没有必要因为此案而引发不必要的联想,甚至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回到本案,既然法院已经重审,我们不妨给点时间,相信法院最后的公正判决,其他的不必过分解读和联想。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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