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履行《反食品浪费法》主体责任,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氛围,广东韶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浈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韶关市某中等职业学校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5日,浈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韶关市某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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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五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仁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仁化县某饭庄(经营者:蔡某某)未按照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0日,仁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仁化县某饭庄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也未对服务人员开展过有关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的培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谢某某(韶关市曲江区某早餐店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8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某(韶关市曲江区某早餐店经营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4:乐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办乐昌市某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9日,乐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乐昌市某美食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对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乳源瑶族自治县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对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案
2023年5月23日,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乳源瑶族自治县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对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新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新丰县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3日,新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新丰县某菜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7: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武江区某菜馆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5月24日,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武江区某菜馆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8:翁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翁源县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案
2023年5月24日,翁源县市场监管局对翁源县某饭店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9: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查办雄州街道某食府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5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对南雄市雄州街道某食府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查办雄州街道某酒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5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对南雄市雄州街道某酒家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广东省韶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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